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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運要聞

phcno1 - 航運要聞 | 2014-09-26 | 人氣:5007
1.基本安全訓練合格證書        (1)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申請換發證書須具有最近五年內至少有一年或最近六個月內至少有三個月之海勤                  資歷,並完成換證複習訓練;無上述海勤資歷者,須完成證書重新生效訓練。        (2)領有「基本四項訓練合格證書」之船員,須完成換證補差訓練並依上開規定申請換發為「基本安全訓練        ... 觀看完整文章
admin - 航運要聞 | 2014-09-09 | 人氣:2638
 航港局與加COMART簽署自願稽核備忘錄   中華日報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交通部航港局與COMART國際公司執行中華民國海事主管機關稽核合作備忘錄簽約儀式」昨(25)日上午於交通部舉行,由航港局局長祁文中與COMART國際公司Allan Morrison董事長代表簽約並互贈禮物,交通部參事黎瑞德及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處長Allan Edwards、航政司簡任技正盧清泉、中華海員總工會理事長陸王均、中華民國船舶機械工程學會理事長馬豐源、全國船聯會秘書長許洪烈、中華民國船長公會秘書長李蓬等均出席為簽約儀式見證。 航港局長祁... 觀看完整文章
admin - 航運要聞 | 0000-00-00 | 人氣:3416
船員法第51條修正業奉總統於100年6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133871號令公布施行,為因應第3項「年滿65歲船員,合於船員體格檢查標準,得受僱之。」規定,須配合修正「船員訓練撿覆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47條第2項有關船員適任證書有效期限以其年齡屆滿65歲之日止規定,修正辦理法制作業。 為維護船員權益及公司用人需求,在符合船員法第51條規定之原則下,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申請船員服務手冊及換發,逕依船員服務規則。第63條規定辦理。 船員適任證書有效期問,不受年齡65歲之限制,依「船員訓練檢覆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自...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admin - 航運要聞 | 0000-00-00 | 人氣:3442
 交通部將於最近邀請相關單位召開船員訓練檢竅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重點包括縮短管理級船員晉升之海勤資歷,及船員適任證書有效期限得不受船員年齡六十五歲之限制等。 據了解,為符合「一九七八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及其修正案」規定,交部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並於九十四年四日一日修正發布第一次修正草案,一年多以來.,續獲船員、航商及各港務局反映,參考國外實務及國內需求,配合修正部分輪機員航行區域之規範,為簽署船上訓練紀錄簿及補強訓練紀錄簿之船舶總噸位、主機推進動力及航行區域之設限,縮短管理級船員晉升之海勤資歷,船... 觀看完整文章
admin - 航運要聞 | 0000-00-00 | 人氣:3390
 為保障海上航行安全及與國際接軌,交通部將於最近邀請相關單位召開研商海上 交通安全法草案會議,交部將訂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法重點包括,明定實施船舶 分道航行制,及港口管理機關建置船舶交通服務系統,與實施船舶報告制度等。 這次立法重點還包括.訂定船舶或設施在航行水域應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及實施船舶及港口保全國際規範,與任何人不得有暴力或其他危及船舶 航行安全的非法行為,及船船在航行水域禁止或限制事項,與授權交通部訂定 海難救護機構及管理辦法。及航行中船舶對遇險船舶救助義務。 其他重點還有明定於事故海域的救護秩序,海難救護與執行及支援機關, 航空器失事海上搜救準用船舶救助規定,及明定海事... 觀看完整文章
admin - 航運要聞 | 0000-00-00 | 人氣:2162
交通部來函有關船員辦理通用級GMDSS值機員適任證書核(換)發有效期限之認定標準乙案,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依「船員訓練檢覆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44條第1項第5款規定,通用級GMDSS值機員訓練證書係為核發通用級GMDSS值機員適任證書之主要證明文件,為避免該二類證書效期不一致,衍生國外港口國管制單位質疑及造成不必要之困擾,有關適任證書之效期以採用訓練證書效期之屆期日為準。... 觀看完整文章
admin - 航運要聞 | 0000-00-00 | 人氣:8819
 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第二十五屆大會通過採納之A.1004(25)決議案,用以修正一九七二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並將於2009年12月1日生效,並附英文及中譯本以供遵循。已經交通部98年9月22日交航字第0980008647函核定之   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IMO) 第二十五屆大會決議案A.1004(25) 2007年11月29日採納   (第14項議程) 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之修正   本大會,憶及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以下稱「本公約」)第六條對「本規則之修正」之有關規定。 經考慮根據公約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已由海事... 觀看完整文章
admin - 航運要聞 | 0000-00-00 | 人氣:3311
 「高雄港水域船舶交通服務作業指南」及「高雄港分道航行制及錨區配置」資料將公布於高雄港務局網站(網址:www.khb.gov.tw/業務服務/港務資訊/船舶交通服務作業指南或分道航行制),如有需求請自行列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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