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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航運要聞 | 0000-00-00 | 人氣:2859
  1. 船員法第51條修正業奉總統於100年6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133871號令公布施行,為因應第3項「年滿65歲船員,合於船員體格檢查標準,得受僱之。」規定,須配合修正「船員訓練撿覆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47條第2項有關船員適任證書有效期限以其年齡屆滿65歲之日止規定,修正辦理法制作業。
  2. 為維護船員權益及公司用人需求,在符合船員法第51條規定之原則下,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申請船員服務手冊及換發,逕依船員服務規則。第63條規定辦理。
    2. 船員適任證書有效期問,不受年齡65歲之限制,依「船員訓練檢覆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自簽發日起5年為限。
    3. 至於服務國輪及外輪之任。卸職簽證作業。按現行「船員服務規則」相關規定及航政機關實務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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