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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phcno1 - 航運要聞 | 2015-01-09 | 人氣:2628

船員換發新版船員服務手冊作業須知

一、   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參照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第185號公約(ILO C185 船員身分證件公約)規定,製作新版船員服務手冊,為辦理手冊換發事宜,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   免費換發方式:

(一) 船員持效期內舊版船員服務手冊及照片(須符合第六點第三項規定),換發舊版船員服務手冊存留效期之新版船員服務手冊。

(二) 船員持效期內舊版船員服務手冊、照片(須符合第六點第三項規定)及船員體格(健康)檢查證明書(須符合第六點第四項規定),換發十年效期之新版船員服務手冊。

三、   換發對象:

(一) 自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在船舶服務之船員(含國籍船舶所僱用外國籍船員)皆須持新版船員服務手冊。

(二) 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起,船員上船工作、參加船員相關訓練、核換補發船員相關證照、辦理船員任卸職簽證等如須檢附船員服務手冊,皆須持新版船員服務手冊。

四、   換發原則:

(三) 自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考量船舶作業及航行需求,以國際線船舶「整船換發」為優先;其次為國內線船舶「整船換發」。

(四) 自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起,全部我國籍船員及我國船舶所僱用外國籍船員,依照申請順序辦理換發。

五、   收費方式:

(一) 免收費用:船員持效期內之舊版船員服務手冊更換新版船員服務手冊,得免繳交規費。

(二) 繳交新臺幣五百元規費(依據「船員申請許可核發證照收費標準」規定):

1.新申請船員服務手冊者。

2.舊版船員服務手冊逾有效期限申請換發者。

3.舊版船員服務手冊遺失或毀損,申請補發者。

六、   檢附文件:

(一) 船員換發新版船員服務手冊「申請書」一份。(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 舊版船員服務手冊(第一頁基本資料)影本一份/領取新版船員服務手冊時,須繳驗舊版船員服務手冊於截角後發還。

(三) 最近一年內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二吋二張(規格須與申請書照片欄規格相符)。

(四) 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檢查合格時效未滿二年(未滿十八歲者一年)之船員體格(健康)檢查證明書;未檢附船員體格證明書者,依舊版船員服務手冊存留效期換發新版船員服務手冊。

(五) 國民身分證正反影本一份(船員臨櫃申辦經核對電腦資料齊備無須檢附)。

(六) 未成年人,需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七) 非本人臨櫃申請或取件者須檢附委託書,雇用人代辦者得由雇用人具領簽收後轉交。

(八) 郵寄取件者,請附掛號郵資及信封。

(九) 外國籍船員所需檢附證件請依外國籍申請書「附件及規費」欄。

七、   換發新版船員服務手冊「申請書」可由下列方式:

(一) 本局各航務中心及其所屬辦公處所索取換發申請書。

(二) 本局網站自行下載列印換發申請書。

(三) 船員親洽本局各航務中心申請辦理者,得由各航務中心櫃檯人員協助於本局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臺電腦系統(簡稱MTNet系統)中填寫申請書後,列印並由船員核對資料無誤後簽章。

八、   辦理程序:

船員換發新版船員服務手冊作業程序。(如附件三)

九、   自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新申領或補發船員服務手冊均核發新版船員服務手冊,並依據「船員申請許可核發證照收費標準」規定,收取規費。

十、受理單位:本局各航務中心及其所屬辦公處所(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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